李世纬 孙雪洁:币圈必看 ICO代币发行的刑事雷区与辩护指南2025年全球Top加密货币交易所权威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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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单说,ICO就是区块链领域的“众筹”,通常由创业公司或项目团队发起。其运作模式一般如下:项目团队首先会发布一份白皮书,详细阐述项目的愿景、技术方案、应用场景以及代币的发行计划(代币经济学)等信息。投资者在阅读白皮书后,若对项目前景看好,便会向项目团队指定的钱包地址转入以太坊(ETH)、币安币(BNB)等主流加密货币或者泰达币(USDT)等稳定币。作为交换,投资者将获得项目方新发行的代币。这些代币在项目上线或达到一定条件后,可在中心化交易所(如币安、欧易等)或者去中心化交易所(如Uniswap、PancakeSwap)进行交易流通,投资者期望通过代币价格的上涨实现资产增值。

  与传统融资方式相比,ICO具有低门槛、全球化、匿名性三大特点:其一,ICO的门槛较低,无需像传统融资那样经过繁琐的行政审批流程,也没有严格的企业资质要求,这使得许多初创项目能够相对容易地获得资金支持;其二,ICO具有较强的开放性,它面向全球范围内的投资者,突破了地域和传统金融机构的限制,极大地拓宽了融资渠道;其三,ICO以加密货币作为交易媒介,交易过程相对便捷且匿名性较强。然而,正是这些特点使得ICO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极易成为非法融资、诈骗等犯罪的温床。

  其一,看是否符合“公开性”要件。若项目方的宣传仅在特定封闭群体内进行,未向社会不特定公众扩散,则可能不符合“公开性”要件。例如:项目方仅在内部员工群、特定私域群内发布项目信息,且明确要求群成员不得外传,项目方未通过官网、社交媒体、论坛、线下路演等公开渠道发布白皮书或融资信息,仅与已知的专业投资者(如VC机构、资深加密货币从业者)进行一对一沟通。此种情况下,宣传范围具有“封闭性”和“特定性”,未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属于“公开宣传”。

  其二,看是否符合“利诱性”要件。ICO的核心是“代币投资”,而代币价格受市场波动影响,若项目方未明确承诺“保本”“固定收益”,则“利诱性”要件可能不成立。例如:项目方在白皮书及所有沟通记录中,清晰披露代币的市场风险,且未以任何形式承诺回报,仅描述项目愿景和代币的“流通可能性”,未提及“价格上涨预期”“保底收益”“定期分红”等内容,可主张缺乏“利诱性”要件。但需要注意的是,若项目方虽未直接承诺,但通过暗示、虚假数据等诱导投资者产生收益预期,则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变相承诺回报”。

  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相较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更强调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在ICO代币发行中,如果项目方存在虚构项目事实、隐瞒关键信息、编造虚假的项目前景和盈利预测等欺骗手段,吸引投资者投入资金,并且在获取资金后将其肆意挥霍、转移、用于个人消费或其他非法用途,而并非真正用于项目的研发和运营,那么就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根据《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但《刑法》中的国家规定有其明确的范围,《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故非法经营罪中的“国家规定”的制定主体系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而《94公告》的制定主体系国务院管理下的部委,《94公告》属于“部门规定”,在效力层级上并非属于《刑法》中“国家规定”的范畴。违反《94公告》并不能等同于违反非法经营罪中的“国家规定”。

  根据《刑法》第224条之一及相关司法解释,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需同时满足以下要件:其一,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幌子;其二,要求参与者通过“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获得加入资格;其三,参与者按一定顺序组成三层以上的层级(含三层);其四,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且收益主要依赖新参与者的投入。上述四要件需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实践中,ICO项目方是否构成此罪,关键在于其“代币发行”是否沦为层级式拉人头的工具,而非基于真实项目价值的融资行为。

  ICO代币发行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模式,已被《94公告》严格禁止,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在境内开展ICO代币发行活动存在巨大的刑事风险。对于投资者来说,在面对ICO项目时,务必保持高度的警惕和理性的判断,充分认识到其中的风险。由于ICO项目的专业性较强,技术门槛较高,普通投资者很难准确评估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因此,投资者不应仅仅被项目方所宣传的高额回报所吸引,而应仔细审查项目团队的背景、技术实力、项目的实际需求和市场前景等关键信息。同时,由于ICO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已被《94公告》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在民事领域,现阶段很多法院会认为投资方与融资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违反了公序良俗,从而认定合同无效。即使主张合同无效后根据过错原则分担损失,最终也很难挽回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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