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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区块链技术成为了互联网领域炙手可热的前沿科技,在互联网创新领域具有非凡的作用,呈现出“后互联网时代”的发展趋势。区块链本身是一种中立性技术,但不法分子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利用其交易的去中心化、匿名性、跨界性等特征,通过区块链数字货币在金融领域进行集资诈骗、逃税以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违法犯罪活动,对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危害。为此,本文首先从区块链在金融领域应用入手,客观阐述数字区块链金融交易的现状,进一步重点剖析区块链金融交易所涉嫌的刑事罪名,最后提出我国有关机关对区块链金融交易领域的侦防启示及监管建议。
一是,关于数字货币为中介转移外汇行为的定性。根据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未经国家批准不得私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或者累计5万美元以上的,成立逃汇罪。行为人仅仅是将区块链金融交易的数字货币存放在境外,没有一个非法转移的行为,则不成立逃汇罪,但行为人在境内利用外币购买区块链数字货币,同时,将数字货币通过区块链金融交易的第三方平台转移到境外,最后成功在境外汇兑成为外币、或人民币,在这种行为模式下,如果满足我国规定的犯罪数额的情况下,即“外币—数字货币—外币或人民币”模式下,符合“将境内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逃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行为人成立逃汇罪。
二是,关于掩饰隐瞒行为的定性。针对单位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人民币或外币)兑换为数字货币后,将比特币转移到境外后又兑换为法定货币(人民币或外币)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持有的境内资金属于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其逃汇的行为,还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该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属于走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贪污贿赂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破坏金融监管秩序犯罪、毒品犯罪的情况下,则可能涉嫌洗钱罪,应在逃汇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或洗钱罪之间从一重处断[5]。
基于现有常见的区块链金融交易进行刑事犯罪的,侦查机关可以制定不同的侦查反应机制。针对诈骗和传销类犯罪,首先要分析数字货币。作为此类犯罪在区块链金融交易中的主要表现形式,数字货币是网络虚拟产品,是没有任何的线下实物,侦查机关在侦查时,需要快速取得受害人的账户资料,有计划的进行初步侦查,以受害人的账户资料为核心,寻找同案的其他受害者,发现案件的源头组织、及犯罪行为人,在掌握犯罪组织在金融交易中的的组织结构、核心人员信息之后,以最快的方法冻结犯罪份子的资金流转渠道,最后,进行布控、抓捕。
犯罪分子在区块链金融领域进行交易必须要经过区块链交易平台,所谓的交易平台,是将代币发行方、投资者进行连接的第三方平台,一般是以网络社区、或区块链金融交易平台的形式表现出来,交易平台对代币发行方的项目是否真实、夸大成分等实质性事宜不提供任何担保,甚至没有任何关于项目基础背景的审查机制。我国是全球区块链交易平台数量最多、交易最大的国家,明确区块链数字货币金融交易的平台责任是监管的前提条件,监管实行属地管辖,在我国境内的交易平台必须及时将数据接入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对于异常数据、不真实数据可以直接采取相关措施。
乱象丛生的区块链金融交易领域存在诸多不规范的行为,比如数字货币的发行方故意隐瞒融资风险、夸大项目实际情况,没有公开资金用途的信息,导致了我国出现非法集资、传销、洗钱等犯罪行为逐渐涌现。因此,对于在中国境内的区块链公司,有金融业务范围的,监管部门应对采取强制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区块链公司必须提供详细准确的项目资料,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发起人需要定期更新信息发布进展情况,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照在项目发行时预先约定途径进行合理使用,让每一笔资金、以及后续交易的数字货币产生的资金使用流、盈利亏损的情况,向均应该及时向投资者公开。